所谓翻墙,是指绕过相应的IP封锁、内容过滤、域名劫持、流量限制等,实现对网络内容的访问。境外公司曾发布几款突破网络封锁以访问海外敏感网站或邮件的翻墙软件。由于此类软件不断升级,要实现对该类软件行为的监测或封锁就显得尤为困难和重要,如果能够在网关处将数据截获,分析数据包的行为特征,将部分数据包进行劫持还原,这将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起到积极的作用。
境外网页上的言论缺乏管理,谁能保证没有上述内容呢?一旦浏览到了,那就已经违反了这条规定。”
第20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规定之外,对提供“翻墙”服务的卖家而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规定的惩罚措施更重。
第4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19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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